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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

审核:蔡宝玉 编辑:网络信息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方便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学校建立了校园一卡通系统。为保证校园卡系统稳定运行,保障校园卡用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基于网络交换与RFSIM卡认证技术的卡务系统,可以和移动手机卡集成在一起使用,主要记录用户在校园内的个人信息,实现校园内的特定应用和身份认证,如指定商户购物、餐饮、上网等、图书借阅、门禁管理、成绩查询等。

第三条 一卡通以学号或教职工号为基础系统内部编号,学号及工号是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称系统)的主要识别标志。

第四条 学校网络与数据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管理、技术开发、维护及用户服务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系统的资金管理、监督和结算工作。

第五条 申领校园卡的对象为校内学生、教职员工。

第六条 新入校学生一般批量办理校园卡,新生信息由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并由网络信息中心确认后统一制作卡片并发放给学生。各二级学院配合中心完成新生电子相片采集工作。对于后期个人办卡,申办人须提供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或部门有效证明),填写申请表,由相关负责人审查,后到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校园卡信息核对并办理,完成相片采集。

第七条 用户领卡时需确认个人信息是否对应准确。有关业务人员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学生初次办卡无需交费,补办卡需交纳工本费用。

第九条 校园卡在发出1天以内,如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到网络中心申请换卡。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一卡通。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到业务办理窗口挂失。办理挂失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一般情况下,挂失即时生效。

第十一条 持卡人的校园卡遗失后,在挂失前,校园卡内资金已被他人消费,由持卡人自己承担损失。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解挂由本人凭有效证件或所属部门的相关证明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校园卡有效期一般为在校学习及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原卡损坏或挂失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或所属部门的相关证明到结算中心申请办理将原卡中余额转入新卡。

第十五条 校园卡若用于校内身份识别,其权限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交网络信息中心设置后使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或退学离校时应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卡注销。

第十七条 校园卡办理注销手续后,其相应功能终止。

第十八条 校园卡限于本人使用,不可透支,不得转借、出租或转让,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一卡通。此类行为一经查实,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拾获他人校园卡者,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消费、使用者,一经发现,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