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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用户服务与收费管理办法

审核:蔡宝玉 编辑:网络信息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保证校园网络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校园计算机网络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指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由学校建设的覆盖教学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有线局域网和无线局域网,校园网内的所有用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宿舍无线局域网是基于802.11n技术的建立的先进、快速接入系统,是校园网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学生用户。

第四条  校园网的服务和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本着“服务至上,合理收费,促进发展”的原则,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贴中国教育科研网的接入费用、光纤出口租用费用、全校共用的网络软件维护升级费用等。如有余额,将投入到校园网的建设,用于网络设备的更新、维护和线路的改造。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校园网内用户接入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协调和管理,并负责日常维护、接入和相关服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校园网服务。任何与校园网相关的施工必须经网络信息中心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楼内信息接入点、无线接入点(AP)、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交换机、机柜内跳线等工作。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可以面向学生公开招聘楼栋网络管理员,协助网络信息中心做好所在楼栋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学生网络管理员在技术上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和按要求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所在楼栋的网络设备由物业管理部门提供安全和供电保障。


第三章  服 务

第九条  校园网服务的主体对象为全校师生员工。校园网络用户分如下类型:

(一) 单位用户:校属各单位。

(二) 个人用户: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接入所需客户端设备(计算机、网线、无线网卡等)等费用由用户自理,网络信息中心可提供网络配置技术支持(只提供网络连通及其故障处理,不负责为用户维护计算机)。如果需要进行上门技术服务,每次收取基本上门服务费。用户开户时,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上门协助网络配置服务。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 因特网接入服务。个人用户每台计算机分配一个固定的IP地址,单位用户酌情处理,所有接入终端设备由用户自行解决。

(二) 电子邮件服务。

(三) 域名服务(只对学校所属单位用户提供)。对于学校承认的下属正式机构或组织,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一个域名。域名的命名、使用方式和应用范围须经网络信息中心审定。

(四) 集群服务器及集中存储资源(只对学校所属单位用户提供)。可提供独立WEB,FTP管理方式。开通此项服务需由单位用户提出申请,网络信息中心核实批准,

(五) 服务器托管(只对学院所属单位用户提供)。开通此项服务需由单位用户提出申请,网络信息中心核实批准,托管费免收。

(六) 网站设计与维护(只对学校所属单位用户提供)。由用户提出需求,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网站整体构架策划、目录结构设计制作和后期修改维护等,需酌收设计、工本和维护费。

(七) 网络维护服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由于网络线路所引起的用户网络故障。因用户个人计算机软硬件引起的故障,由用户自行解决。如确需中心工作人员维护的,用户应承担相应的维护费用。


第四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用户的管理工作及收费工作,受理开户、销户、变更等业务,属于校园网个人用户范围内的教工和学生,需申请并办理开户手续后才可成为校园网的注册用户。只有注册用户才能享受相应的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开户须按要求填写《校园网入网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网络信息中心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信息中心网站上下载。

(一) 单位用户填写《校园网入网申请表》后,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用户开户手续。

(二) 个人用户填写《校园网入网申请表》后,教职工用户及学生用户须持工作证(学生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用户开户手续。

(三) 用户开户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网络信息中心依据缴款单分配用户帐号,在7个工作日内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安装、开通服务。

(四) 学校为在职教职工分配免费办公上网帐号,办公上网帐号只能在教学办公区使用。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用户上网帐号将被自动注销。

(一)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校园网相关规定上网的;

(二) 学生毕业离校;

(三) 教职工离职或搬迁的;

(四) 帐号欠费超过3个月;

(五) 帐号4个月没有发生流量(每学期末对校园网帐号进行统一清理)。


第五章  收 费

第十五条  校园网采取包月制方式进行计费管理,校园网资费分成开户费、手续费、网络使用费和上门服务费等。

(一) 开户费:每位用户需交纳开户费10.00元人民币。

(二) 手续费:以下业务办理须缴纳手续费。

1、每次缴纳网络使用费收取手续费1.00元,如果一次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网络使用费免收手续费。

2、办理网络变更服务每次收取手续费5.00元人民币。

(三) 网络使用费:实行包月制,教师公寓一个账号30元/月,学生一个账号25元/月,从开通之日起至次月同日凌晨2点为一个计费月。实际使用天数不足一个计费月时仍按整月计算费用。

(四) 上门服务费:在处理非网络连通故障时,用户可按需请求技术服务,基本上门服务费为10元/次。

(五) 单位批量用户(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计算中心机房等)的收费标准为每台机器10元/月,额定流量为每台机器20G的流量(只统计单位总流量),如有特别要求可由网络信息中心、计划财务处与使用单位参照上述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用户上网实行预付费方式,即先付费后使用。新开户的学生用户必须在申请时预付三个月的费用。当用户帐号上的预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计费月的费用时,计费系统会自动对余额不足的帐号停网。被停网的用户应在三个月内进行续费,续费后的预付款余额不少于一个月的资费金额时,帐号于续费当天开通,并重新计算计费月。对连续三个月未续费的用户将随时可能被系统注销帐号(销户),被销户的用户再次要求使用网络时,按新开户对待。

第十七条  用户可以主动申请销户,销户时可以申请返还剩余费用,用户需要携带最近的缴费票据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


第六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络服务部或直接向网络信息中心咨询。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应有网络信息中心的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的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网络信息中心、学校其它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向网络信息中心投诉。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网络信息中心将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学生用户使用网络的时间做相应的限制。


第七章   相 关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使用者违反本规定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网络信息中心可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所在学院或部门,由所在学院或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