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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设备类】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审核:蔡宝玉 编辑:资源信息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器材(以下简称为物资)的管理,维护物资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减少、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各级领导都应加强领导和检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物资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学校在具体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认识错误态度和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对严格执行制度,爱护公物、节约器材,积极维修设备器材,提高设备器材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失、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推广。
第五条 对不爱护设备器材的,严重不负责任的,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制造假象,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事故典型,对大家进行现场教育。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又未经主管人许可,轻率地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器材;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5.由于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6.由于管理人员、指导人员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损坏丢失者;
7.由于领导失职,对所管实验室没有明确分工,造成损坏丢失者。
8.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或失职行为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按赔偿办法办理。
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属于正常损耗的,如:使用年限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消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在维修、保养及排除仪器设备故障中,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严格按照实验指导书或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器皿,而造成少量破损的。
4.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应加重赔偿,并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
1. 因欲截留公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公物应追回)。
2. 公物私用,又不爱护,遭受严重损失。
3. 一贯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4. 发生事故,未尽最大努力挽救损失,事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5. 乱动乱用公物,不听阻止,态度蛮横。
6. 同校外协作,未经批准私携仪器设备,遭受损坏和丢失的。
第十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 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工量具及其他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损坏丢失,原则上应照价全赔。必要时,可责令其按原价的一至数倍的惩罚性赔偿。
2. 其它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 局部损失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3. 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合理折旧并除残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赔偿实物。
4. 事故责任者,不止一人时,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 凡受损、丢失的零配件、材料中属金、银、珠、宝、文物等贵重或类似贵重而民用性强的物品;放射源、液、气等有碍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的物品、剧毒、易燃易爆的物品,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赔偿损失外,还须详报情况,精确记载,听候处理。
第三章  处理办法及批准权限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失丢失事故时,当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并及时填写《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报告单》(一式四份)或《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低值器材损坏丢失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指导老师或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时,应保持现场,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分管部门,再会同有关单位立案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规定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10%~100%赔偿(加重处罚除外),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属学校。
第十四条 赔偿处理权限
1. 凡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器材,由二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部门并办理注销手续。对某些零星器材(含玻璃仪器)损坏丢失,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节签署赔偿意见,定期汇总上报到财务部门并上交赔偿款。
2. 凡损坏价值在200元~5000元以下的设备器材由二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 凡损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由二院或部门负责人签意见,报分管部门,请示校领导审批。
4. 凡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缴纳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偿还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的单位批准,可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六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有关赔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回原科目,作为仪器设备购置、维修使用经费的补充,不能作为他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海职院〔200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