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制度

【资产设备类】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审核:蔡宝玉 编辑:资源信息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系隶属二级学院管理的教学单位,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对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二级学院全面负责所管辖的实验实训室人员安排、设备使用与维护、教学耗材、文化氛围营造、工作档案建设、资料收集管理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依据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及课程设置的需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意识,保证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项目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海南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把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的核心指标。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相关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保证一定的开出率。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及耗材的准备工作,及时作好相关记录,收集整理有关资料。配合实验实训教学人员的教学活动,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安全顺利进行。
第七条 所有实验实训室都应把实验实训室开放共享作为建设发展目标,积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全方位的开放共享,发挥培养创新人才的效益。
第八条 积极支持获准科研项目的实验活动,配合课程改革需要,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手段,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技术和操作技能水平,提高实验实训质量。
第九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主动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开展社会化服务、技术开发等多种类型的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实训教学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和改进实验实训条件及优化教学环境,讲究文明实验实训。做到实验实训室家具、仪器设备和工位布局合理、摆放整齐,符合专业教学和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抓好安全、规范等保障方面的工作,确保实验实训任务能够及时顺利地完成。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和实验实训室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保证其正常完好(完好率在95%以上),做到帐、卡、物完全相符和技术资料完整,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实训资料和数据。
第十二条 建立起一支能够支撑实验实训基本教学的结构合理、技术过硬、专兼结合的队伍(有技师以上的技术骨干)。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规范要求,有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及实验实训室评估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设置实验实训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依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按照立项、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应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所有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维修纳入学校资产财务计划;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按学校的目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经过论证确定的实验实训室建立、调整、撤消等方案,应报送资源信息中心(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经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体制与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下设置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专业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各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室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和督促各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的执行及统筹实施。
(三)协调、组织各专业实验实训场、室的建设和改造。
(四)制定各专业实验实训设备的购置计划。
(五)负责实验实训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专业技能考证有关业务的统筹工作。
(七)督促各专业建立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协调与基地有关的实训安排。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职能部门依据二级学院目标管理和有关规定,定期对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有毒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我校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并根据各实验实训室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经常对教师、学生进行保密教育,严守国家机密。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积极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及投资效益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合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力资源处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和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目标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实施条例/海职院〔2003〕68号,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实施条例/海职院教〔2003〕43号,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海职院教〔2010〕54号等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