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制度

【资产设备类】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审核:蔡宝玉 编辑:资源信息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现有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水平,增强维修保障能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明确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流程,提高维修工作效率,根据《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的仪器设备;凡单价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十万元但属贵重仪器设备和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均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修废利旧”的原则,立足自修,鼓励校内维修,控制校外维修。建立以专业维修与业余维修相结合,校内维修与校外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
第四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做好仪器设备的清洁、润滑、防尘、防潮、防腐蚀工作,同时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维修,随时监控设备的技术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尽量减少和避免影响正常使用的事后维修。如因对仪器设备维修保养不善造成损坏或功能下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五条 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各使用部门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投入使用,认真验收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设备维修部门,或由使用部门直接通过设备维修部门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六条 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分清责任,按《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设备维修部门统一申请预算及报账。
第七条 凡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报废,不再维修。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基础,是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认真填写《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设备维护(检修)记录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设备维修记录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贵重仪器使用记录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贵重仪器维修记录表》。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范围:
一、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清洁、上油和干燥防潮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丝)、旋钮、开关及介质等易耗件;
三、简单线头及电路板的焊接,仪器设备的简单调校等;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等;
五、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能自行处理、费时不多的可归入维护保养的其它小修。
第五章  维修流程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为:
一、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写《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维修申请表》,说明仪器设备损坏原因,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应附损坏原因及分析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设备维修部门负责人审批,由设备维修部门经办人核实; 
二、设备维修部门经办人现场核实维修内容,确定不需要维修则及时反馈意见给使用部门,保修期内通知保修单位进行免费维修; 
三、现场核实需维修的仪器设备,经询议价确定维修价格,填写《项目预算、费用计划审批表》进行维修费用预算的审批; 
四、预算审批通过后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五、维修完成由设备维修部门联合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则免费返修,返修完成再进行验收;
六、设备维修部门经办人将维修内容录入维修台帐进行维修资料归档;
七、财务部门报销。
第六章  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和维修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按批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论证资料; 
二、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三、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仪器设备检修、保养、维护、维修等所形成的有关记录。
第七章  维修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项维修经费,由设备维修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经费由配件费(含材料费、备件费)、维修人工费和软件服务费构成。其中配件费中的材料指设备维修中耗用的主材、辅材等。配件费中的备件指备件新品费和恢复性修理费;维修人工费指聘请校内外相关人员维修发生的人工费;软件服务费主要指各类软件每年需支付的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设备维修费列支范围:
一、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投影仪上的易耗件,如键盘、鼠标、硒鼓、灯泡等;
二、采购单价在200元以内(不含200元),非主设备必备的外接设备,如U盘、电脑耳机、音箱等;
三、采购单价在200元到500元之间的低值耐用品,如录音笔、移动硬盘等;
四、采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其修理费用由责任人或使用单位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维修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海职院〔200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维修申请表、维修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