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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类】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

审核:蔡宝玉 编辑:资源信息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图书馆的全部文献信息资源均无偿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同时,经师生本人申请,可以开通“馆际互借”权限,可到本省任何高校馆享受借阅服务。本馆对社会读者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学生均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图书馆借阅证。校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150元押金办理借阅证。新生凭身份证统一开通借阅证,教职工凭人事处证明在图书馆借书处办理,校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借书处办理。办证一律免费。
第二章 图书借阅
第三条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存。若有遗失应立即到借书处挂失。在挂失前发生的冒借现象,均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者,一经发现即刻扣留,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条 外借册数:中文图书30本,其中文学书15本;校外人员一律3本。凡开通了“馆际互借”权限的师生,均享有3本馆际互借图书的权限。
第五条  外借期限:师生为一个月,可续借一个月;校外人员借期一个月,可续借一个月。图书馆实行“按期还书”制度,外借图书逾期者,每超过一天交滞留金0.2元;馆际互借期限为2个月,不可续借,图书逾期一天需交滞留金0.3元。
第六条 借书时,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申明,加盖印记。否则,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第七条 经出口处,如遇检测系统报警,须自觉接受检查。图书办完借阅手续后方可携带出馆,否则将视为偷窃。
第八条 学生、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须还清所借图书并缴纳超期罚款,注销借阅证功能,由图书馆在离校单上盖章证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收取押金的读者在还清图书后,凭押金收据和借阅证退回押金。
第九条 凡由学校部门出具证明办理借阅证的,离校未清还图书,由此造成的学校资产损失,由证明单位负责追缴或赔偿。
第三章 损坏赔偿
第十条 图书馆的书刊是学校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该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读者须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读者不得在书刊、报纸上面圈点、批注、划线、折页、撕割、污损、或损坏条码等。违者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该书刊、报纸等全年价的2倍赔偿。
(一)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处以1倍的赔偿。
(二)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严重,以致失去加工价值者,处以2倍赔偿。
第十二条 读者遗失书刊,可购买原版本或经图书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并交加工费5元,如不能买到同版本的图书则按以下办法赔偿:
(一)套书按原价赔偿。
(二)单册书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三)特价书按原购价或商议价赔偿。
(四)过刊按全年期刊订购费的原价赔偿。如属合订本,另交装订费10元。
第十三条 读者偷盗书刊,致使书刊无法追回或造成损坏的,一律按原价的5倍罚款。
第十四条 损坏视听资料(光盘等),读者须购回原样的视听资料和交5元的加工费。否则,按原价赔偿。随书光盘丢失或破损,读者需交5元刻录费。
第十五条  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含视听资料),应主动申请办理赔偿手续。逾期未办者,除按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交付滞留金。
第十六条 节假日超期处理 
(一)超期罚款,读者借书超期未办理续借手续,按超期天数每天0.2元系统累计收款。
(二)凡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归还者,不收超期款;凡开学两周内未归还者,则从到期之日起,计收超期款。
(三)凡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图书,在节假日后第二天归还者,不收超期款,否则,按实际天数计收超期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海职院图﹝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