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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类】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史展览馆管理办法

审核:蔡宝玉 编辑:资源信息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史展览馆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校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史资源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在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并经收集整理的、对学校和社会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类史料,包括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实物、书画等。
第三条 校史展览馆是记录学校发展进程、传承校园文化、收藏学校珍贵史料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开展教育工作的重要资源。为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其作用,校史展览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由学校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统筹日常管理工作,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均有保护和移交校史资源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单位(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史料的收集保管、参观利用等有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统筹校史资源的征集、展示、借阅、参观等工作,对馆所参观、史料利用和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建立管理台帐。
(四)做好展览馆所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保持场馆的整洁,防潮、防霉、防虫、防污染,确保校史资源的完整和场馆的安全。
(五)妥善保管和处理未整理展出的校史展览材料,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
第五条 各单位职责
(一)负有校史资料的生成、完善和保管义务,并定期向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移交有关资料和实物档案。
(二)协助开展场馆设备、器材的维护以及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
(三)协助完成新生、新职工的校史教育参观和介绍任务。
(四)协助完成学校重要嘉宾的参观和介绍任务。
第六条 校史展览内容的增加、剔除、修改,由学校分管领导、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校史资料鉴定小组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有关展览内容。
第三章  参观规则
第七条 校史馆开放日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具体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职工教育培训期间,由组织单位拟定参观计划,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统筹安排。
第八条 在开放日和师生教育时间外,校内各单位组织师生参观校史展览馆的,应经学校OA提出申请,由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审批。
第九条 外单位访客、贵宾参观校史展览馆,由接待部门向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提出申请,承办部门负责陪同参观。
第十条 校史展览馆组成讲解员队伍负责讲解工作,可聘任学生、退休职工或有特殊贡献的师生担任讲解员,报酬按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计算,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讲解员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一条 参观过程中,馆内设备、实物、图文等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和私自挪用,馆内应保持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严禁吸烟。
第四章  史料利用
第十二条 本校职工需要利用或展示校史资料的,须在学校OA上申请,说明利用目的、范围和时间,由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审批。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需要利用校史资料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说明利用目的、范围和时间,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重要或珍贵的校史展览材料,原则上不提供原件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须由分管校领导批准,限期归还。
第五章  实物管理
第十五条 实物收集范围
(一)奖品实物档案: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在各项活动中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颁发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和证书、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
(二)各个时期标志性实物档案,包括校牌、校旗、校徽、印章、匾额、碑石(文)或带有校史印记的物品等。
(三)印信实物档案:机构变更或撤消、合并后失效的印章,包括钢印、铜印、胶印、木印等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制作的印章。
(四)名人字画实物档案:中央、省、市各级领导及社会知名人士为学校所作的题词和字画等。
(五)用于各类重要活动的往来礼品、赠品、字画,以及特制的纪念盘、纪念章、纪念币等。
(六)友好单位或个人赠给学校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物品。
(七)其他有史料价值的实物等。
第十六条 展品归档要求
(一)凡属于校史实物收集范围的物件,接收单位应登记造册,及时移交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
(二)上级领导来校活动产生的实物档案及校友赠予学校的实物档案由校务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整理移交归档,外事活动产生的实物档案由产学研合作处(国际交流中心)整理移交归档,其他各项活动的实物档案由相关单位负责整理移交归档。
(三)归档实物应附清单和说明,包括物品名称、时间、地点、事由、赠送人、接收人,以完善校史实物的说明。
(四)归档的实物要保持整洁,无污染、无破损。
第十七条 校史展览馆的所有实物归学校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史展览馆的资源是学校的宝贵财产,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档案缺失或损坏的,或将实物展品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根据《档案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史展览馆管理办法(海职校办〔20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解释。